犯人判刑后離刑滿只有兩個月的一般不會移送監獄,而是留在看守所服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法律分析
判刑后離刑滿只有兩個月的一般不會移送監獄。因為當判決生效后,犯人即要從看守所轉到服刑監獄,一般需要在十五日之內移送。但是如果判決生效之后,犯人應服刑期不滿一年時,則不再移送監獄,留在看守所服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結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生效后,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有關的法律文書應在十日內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對于刑期不滿一年的罪犯,一般不會移送監獄,而是留在看守所服刑。對于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后,執行機關會發放釋放證明書。未成年犯應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會及時收押罪犯,并通知其家屬。根據以上規定,刑罰的執行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安排,以確保法律的公正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2012修正):第四章 獄政管理 第七節 對罪犯服刑期間犯罪的處理 第五十九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故意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第四章 戒嚴執勤人員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 戒嚴執勤人員對于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拘留的人員,應當及時登記和訊問,發現不需要繼續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
戒嚴期間拘留、逮捕的程序和期限可以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限制,但逮捕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章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 第四十五條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辯護律師要求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給辦案部門,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僅提出委托辯護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無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辯護律師。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