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與合作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并非勞動關系,網絡主播從事的直播活動不屬于合作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直播收入不是勞動報酬。因此,網絡主播基于勞動關系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法律分析
網絡主播與合作公司簽訂藝人獨家合作協議,通過合作公司包裝推薦,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臺上注冊,從事網絡直播活動,并按合作協議獲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沒有對網絡主播實施具有人身隸屬性的勞動管理行為,網絡主播從事的直播活動并非合作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協議獲得的直播收入亦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具有經濟從屬性的勞動報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網絡主播基于勞動關系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拓展延伸
主播與平臺簽訂的協議是否構成雇傭關系?
主播與平臺簽訂的協議是否構成雇傭關系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雇傭關系的形成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勞動者對雇主的依賴、勞動者按雇主要求工作、勞動者獲得報酬等。對于主播與平臺之間的關系,需要考慮以下因素:主播是否獨立選擇工作時間和內容、平臺是否對主播進行管理和控制、主播是否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益等。如果主播與平臺之間存在明確的雇傭關系,協議可能被認定為勞動合同。然而,具體情況需根據雙方的協議內容和實際操作來判斷。建議主播和平臺在簽訂協議前咨詢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護。
結語
基于合作公司對網絡主播缺乏勞動管理行為和直播活動不屬于合作公司業務的事實,網絡主播基于勞動關系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然而,主播與平臺簽訂的協議是否構成雇傭關系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建議主播和平臺在簽訂協議前咨詢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雙方權益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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