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正常情況下,釋放證明文件會被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如果沒有附加刑,則不需要報道了,如果還有剝奪政治權利這些,那就需要去,是從釋放之日起開始執行的,具體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 期滿,應當及時釋放出監獄,并發給釋放證書。
第三十六條 罪犯被釋放后,公安機關應當將戶籍登記在釋放證上。
第三十七條 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第三十八條 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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