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時沒有規章必須簽訂離職協議,不管用人單位是否同意,只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為準就可以,30日后勞動者都可以走人,且屬于合法解除勞動關系。預防單位不同意,勞動者無法解除合同的問題。如果協議內容違法可以不簽,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不支付薪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理由辭職,可以要求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章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章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章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章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章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章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章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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