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監獄的管理權限在省、市、區一級監獄管理局。具體要看是所在市有無監獄、所犯何罪、刑期長短來定。另外女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職務犯罪的罪犯有專門的監獄關押。如果不是短刑犯(刑期一年以下,留看守所服刑)而且你所在的市又無監獄的話,肯定要送外地監獄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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