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該如何處理
在有限合伙企業里面,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的也只有是有限合伙人,因為有限合伙人主要是以自己的資金作為自己入伙的保證,而普通合伙人是以自己的親自經營再加上自己的資金等方面的投入。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是有限合伙企業的關鍵,也是吸引投資之處,這一點與股東較為相似。就修訂的《合伙企業法》來看,沒有直接規定有限合伙人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責任,一旦出現這樣的問題就應該參照上面公司法和刑法中的相關規定去追究相應的責任,以避免偏離了當初增加有限合伙企業的初衷。即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有限合伙人補繳或返還,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其承擔違約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虛假出資本身即是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表現之一,因此承擔補繳責任及違約責任,有了又一法律依據。而抽逃出資發生在合伙企業成立后,不屬于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情形,但抽逃出資本身是對合伙企業財產權的侵害,違反了《合伙企業法》關于“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的規定,應定為違反法律,應將抽逃部分予返還。
可以在合伙協議中明確禁止抽逃出資行為,并且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則可以要求抽逃出資的有限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一百零三條
《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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