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取保候審后簽署保證書并不意味著可以申請減輕義務,但在一定條件下可減輕部分義務。
法律依據:
1.《刑法》第六十二條: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人應當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到案件辦理機關或者指定的地點報到,并接受監督檢查。被取保人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的,可以撤銷取保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在取保候審期間,被告人應當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到案件辦理機關或者指定的地點報到,并接受監督檢查。被告人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的,可以撤銷取保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釋法》第十二條:保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改正,也可以撤銷保釋決定:
(一)逃避審判或者執行判決的;
(二)拒絕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報告身份和住所的;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賄賂等手段干擾證據的收集、證人的作證或者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工作的;
(四)其他需要撤銷保釋決定的情形。
結論:被取保候審后簽署保證書并不意味著可以申請減輕義務,但如果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間遵守取保規定、到案件辦理機關或指定地點報到并接受監督檢查等合法要求,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減輕部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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