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加強移動污染源監管,將需辦理進京通行證的車輛行駛范圍由六環(不含)以內、通州區全域擴大至全市域,禁止不符合我市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外省區市機動車通行本市行政區域道路。
二是最大限度減少對過境外省區市車輛的影響,對進京通行證采取分類管理,其中,不進入六環路(不含)以內道路、通州區全域道路的,辦理六環外進京通行證,不限制辦證次數及時限;需進入六環路(不含)以內道路、通州區全域道路的,辦理六環內進京通行證,每車每年可辦理12次,每次有效期為7天,與原有進京通行證辦理規定保持一致。
三是消減核心區交通壓力,綜合考慮路網承載能力和優化出行結構,將持有進京通行證的外省區市車輛禁行區域由二環(含)內主干路擴大至二環(含)內全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