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有企業職工被判緩刑,不一定能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可能會被解雇,具體會根據單位內部制度規定來實行。緩刑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根據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于其所判刑罰暫時不予執行的一種制度。緩刑期間,罪犯雖然不用進入監所服刑,但是要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因此,緩刑只是罪犯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后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而已,并不能認為罪犯沒有入獄服刑就是沒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另外根據刑訴解釋,判處緩刑是可以開除,要綜合各種因素做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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