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要求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公安機關通知執行該決定。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有責任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分析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拓展延伸
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和程序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進行的。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有必要對被告人的強制措施進行變更,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并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操作。根據法律規定,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包括:案件性質變化、證據充分、罪行重大等。而變更強制措施的程序包括:檢察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法院審查變更申請、聽取辯護人意見、作出變更決定等。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法律要求嚴格遵守程序規定,確保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同時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
結語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案件,必須滿足條件并按照程序進行操作。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包括案件性質變化、證據充分、罪行重大等,而程序包括檢察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法院審查變更申請、聽取辯護人意見、作出變更決定等。在操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以確保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同時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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