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被開除公職后無退休金,社會養老保險賬戶被凍結。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刑事處罰期間,工資待遇有所調整,期滿后根據處分相應確定。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處罰,工資待遇恢復并計算工作年限。
法律分析
一、公務員被開除公職后還有退休金嗎?
開除公職后是沒有退休金的。行政事業單位干部、職工開除公職后,其社會養老保險賬戶自動被凍結作廢,恢復公職后才可繼續以前的養老金賬戶。如果是到其他類型單位工作或自謀職業,則要自行重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二、公務員被開除公職后工資待遇如何?
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公務員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準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后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五)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六)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根據變更后的處分相應確定工資待遇,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被多減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結語
公務員被開除公職后,退休金將不再享有。行政事業單位干部、職工被開除公職后,其社會養老保險賬戶將被凍結作廢,只有恢復公職后才能繼續使用之前的養老金賬戶。如果轉到其他單位工作或自謀職業,則需要重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至于工資待遇處理方面,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停發工資、減發工資、補發工資等,同時也會考慮工作年限的計算。最終的工資待遇取決于受到的處分和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修訂):第十四章 退 休 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對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工作要分期分批進行。要嚴格掌握退休、退職條件和招工條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而任意擴大退休、退職范圍和降低招工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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