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庭暴力的解決方式有:
1、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
2、向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求助,請求予以勸阻、調解;
3、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哺乳期被人打成家暴怎么處理?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一、向有關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1、哪些人對家暴可以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1)家庭暴力受害人;
(2)受害人法定代理人(若受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受害人近親屬。
2、可以向以下有關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1)受害人或加害人所在單位;
(2)受害人或加害人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3)婦女聯合會;
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二、向公安機關報案
1、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2、公安機關認為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3、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1、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2、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四、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1、申請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的請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2、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還可以申請訴訟離婚。
二、對家庭爭執可以報警嗎
家庭紛爭可以報警。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家庭暴力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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