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尾號限行的本市號牌載客汽車在五環路(不含)以內道路行駛的,處100元罰款,不記分。
2、未辦理進京通行證件的外省、區、市機動車進入六環路(不含)以內道路行駛的,認定為"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處100元罰款,并記3分。
3、已辦理進京通行證件的外省、區、市載客汽車,工作日7時至9時、17時至20時在五環路(含)以內道路行駛的,認定為"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處100元罰款,并記3分;平峰期間違反尾號限行規定的,認定為"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的違法行為,處100元罰款。
法律依據: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九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二)駕駛摩托車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
(三)車門、車廂未關好時行車的;
(四)未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志的;
(五)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第九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一)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駕駛證丟失、損毀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摩托車時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四)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或者粘貼、噴涂妨礙安全駕駛的物品或者文字、圖案的;
(五)公路營運客車、重型貨車、半掛牽引車未按照規定安裝或者使用行駛記錄儀的;
(六)未按照規定粘貼或者懸掛實習標志的;
(七)道路施工養護、環衛清掃、設施維修及綠化等專業作業車輛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道路作業車輛安全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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