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過戶糾紛處理的方式是:
1、因逾期辦理過戶手續引起的糾紛。一定要盡早起訴。同時,為避免賣方另將房屋轉賣他人或再行抵押,最好將房屋進行保全。如果買方志在違約金的賠付,須將已支付給賣方的房款取回再行起訴,以防賣方因敗訴而拖欠所支付的房款及違約金。
2、因中介方行為引起的糾紛。如賣方或買方在與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協議后,跳開所委托的中介公司進行交易或簽訂買賣合同后毀約,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費的損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據居間協議上的約定追究其責任。如中介公司在進行居間和代理時,因不規范、不盡責對買賣雙方或任何一方造成損失的,也可依據居間協議上的約定追究其責任。
3、因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或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引起的糾紛。要求解除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違約行為的情況下發生的,這類案件一般還會伴隨著賠償損失的請求。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根據雙方過錯程度的不同來判定各方承擔的責任。
4、因房屋質量引起的糾紛。根據規定,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賣方已就房屋質量的問題明確告知買方的,不承擔責任。如果房屋的隱蔽瑕疵非賣方在裝璜、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同時沒有證據證明賣方對此是知曉的,則賣方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5、因戶口遷移引起的糾紛。房屋交付后,買方才發現房內有賣方的戶口或他人的戶口,即使合同中約定賣方應當保證戶口遷走,但這類糾紛訴至法院還是不會被受理。所以,此類糾紛暫時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一、二手房購房注意事項
1、進行二手房交易前必須確認房主真實身份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前首先需檢查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核實房主的身份。因此對于業主證件的真實性和其與業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前提條件,尤其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第三方作為居間擔保的情況下,該項問題更需引起購房者的注意。
2、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必須明確雙方違約責任
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比例都有明確條款注明,但對于賠付時間卻沒有具體款項,這會導致違約方據此拖延支付時間,使條款的實際約束力和執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應加入“買方在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賣方在實際交房之日起)__日內向賣方(買方)支付違約金”的條款,以確保合同條款的最終落實。
3、必須標明付款、過戶時間
很多二手房買賣的交易都不是一次性付款的,是分期支付,因此,賣方需要明確買方的付款時間,而同時尾款的支付時間有賴于房產過戶的日期,因此買方有權利知道房產的過戶時間。如果逾期則依照實際情況由違約方執行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4、必須注明二手房相關費用的交接時間
這是買方所應關注的房屋本身的附屬問題,屬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條款,一定要注明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各項費用的交接年月日。因為交接時間的明確是清晰劃分責任的關鍵,同時如果是公房交易,對于物業、供暖等費用的繳納時間和標準,原房主的單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賣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買方需要簽署的協議等,都應在合同中明確寫明。
5、與中介公司簽訂合同時,必須有代理費明細單
隨著中介市場的不斷完善,消費者逐漸認識到信譽好的經紀公司能切實保障買賣雙方的權利。通過經紀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因此,經紀公司的代理費越來越受消費者的關心。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要求經紀公司明確寫明代理費的用途。
6、通過中介公司購房必須要求與房主見面
經紀公司推出“收購”業務,因此出現“一房多賣”的違規操作,即經紀公司在收完一個客戶定金后,還會帶其他客戶看房,最后誰出價高便賣給誰,不惜與第一個客戶毀約。理由常常是房主不賣等經紀公司的免責條款,即經紀公司無需為其違約行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而交了定金的消費者只能忍氣吞聲。故本報提醒消費者,此時您應該行使自身權利,要求約見房主當面核實,就會揭穿其不軌行為。
7、必須學會使用補充協議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遇到合同條款不明確,或需要進一步約定時,要在合同相關條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寫附加條款,會減少后續階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與麻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