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保留工作,但是不保留崗位,就是說你當兵回來,不一定會分配你目前從事的崗位,但是可以回原來單位的,回原來單位的話,拿不到自主擇業安置費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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