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盜竊、搶奪、搶劫毒品的,應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或者搶劫罪定罪,不計犯罪數額,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定罪量刑。其原因是,毒品是違禁品,不允許交易。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可適當參考當地毒品非法交易價格計算數額,并以此作為確定刑罰的重要依據。對于搶劫毒品犯罪,達到數額巨大的,就應當在法律文書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建議在10年以上量刑無論是盜竊、搶奪還是搶劫毒品,都不宜在法律文書中直接認定具體數額。同時還要注意的是,毒品非法交易價格往往是一個不確定的價格,不同地域、不同時間往往有不同的非法交易價格,因此在以毒品交易價格確定刑罰時又必須非常慎重,尤其是以此為依據對行為人升格追究刑事責任時,更應慎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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