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發生關系后多久才算強奸罪不成立
區分強奸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未婚男女戀愛中的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男方征得女方同意,不違背女方意志發生的性行為,不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不能以犯罪論處。
(2)男女雙方雖有一定感情基礎,但未征得女方同意的情況下,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女方發生性關系,如果女方提出控告的,對之應當以強奸論,因為這說明其行為已違背了女方的意志,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但女方未提出控告,表示愿意原諒男方并繼續保持戀愛關系或雖然提出了控告,然后又主動要求撤回控告,并表示愿意與男方繼續保持戀愛關系甚或結婚的,對之不宜以強奸罪治罪。
(3)有的男子如果品質惡劣、道德敗壞,以戀愛為名,誘奸婦女的,由于其未使女方完全喪失選擇是否與男方發生性關系的自由,因此,對之也不能以強奸罪論處,即使構成犯罪,也應以相關的他罪來處理。
2、通奸后的性行為,是否一律不以犯罪論處,也不能一概而論。通奸,即男女雙方沒有夫婦關系而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多指有配偶的男女雙方之間或者已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之間,自愿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自然不會違背婦女的意志從而不能以強奸罪論。但在通奸以后,婦女自愿與行為人發生性關系的意愿發生了變化,不再同意與之發生性關系,此時,行為人如果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如要把通奸行為泄露出去,而與該婦女發生性關系的,則應以強奸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不能再以通奸論。還有一種情況,行為人第一次與女方發生性關系屬于強奸,但女方并不告發,并且自愿再與其發生了性關系,有的還發展成戀愛關系甚或通奸關系的,這說明婦女的意志從不愿到自愿已發生了變化,從而使案情的性質亦發生了變化,因此對之也不宜以犯罪論處。
3、利用從屬教養關系及職權所發生的性行為是否一定以強奸論,也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利用自己與被害人的某種特定關系如從屬、教養關系或職權迫使婦女就范,如養父以打罵、虐待、克扣生活費或者斷絕生活來源,迫使養女忍辱從奸的;利用職權,該辦的不辦,不該剝奪的加以剝奪迫使婦女從奸的,都應屬于違背婦女意志的脅迫手段,對之應當以強奸論。但行為人僅是利用職權誘惑,女方為了謀取私利不惜以出賣肉體為代價而發生性關系的,屬于相互利用,不應以強奸罪治罪。根據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刑法第236條的規定即強奸罪定罪。如何認定利用職權、從屬關系脅迫現役軍人的妻子,與認定利用職權、從屬關系脅迫其他女性一樣,沒有什么區別,應當以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為標準,行為足以體現違背婦女意志的,即應以強奸論,否則不足以體現違背婦女意志的,如僅是利用職權引誘,軍人的妻子為了獲得某種利益而自行同意的,即不能以強奸論。
4、關于奸淫精神病人和呆傻人的問題。對于精神病人包括正在發病期間的間歇性精神病人,由于其已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這時對之無論采取什么手段,婦女是否同意,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都應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強奸論。但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間,有的輕度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如果愿意與之發生性關系的,則沒有違背該婦女的意志,不符合強奸罪的構成,不應以強奸論。
5、對“半推半就”的奸淫行為的認定。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對此類案件應當慎重,要全面查清有關案情,如男女雙方平時的關系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后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后以作出實事求是的正確判斷,切忌草率從事。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這時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即“假就真推”,則應認定為違背了婦女的意志,應當以強奸罪論處。
二、未婚男女戀愛中的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
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男方征得女方同意,不違背女方意志發生的性行為,不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不能以犯罪論處。
(2)男女雙方雖有一定感情基礎,但未征得女方同意的情況下,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女方發生性關系,如果女方提出控告的,對之應當以強奸論,因為這說明其行為已違背了女方的意志,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但女方未提出控告,表示愿意原諒男方并繼續保持戀愛關系或雖然提出了控告,然后又主動要求撤回控告,并表示愿意與男方繼續保持戀愛關系甚或結婚的,對之不宜以強奸罪治罪。
(3)有的男子如果品質惡劣、道德敗壞,以戀愛為名,誘奸婦女的,由于其未使女方完全喪失選擇是否與男方發生性關系的自由,因此,對之也不能以強奸罪論處,即使構成犯罪,也應以相關的他罪來處理。
強奸罪一般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不過也有特殊的情況,也就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是經過20年還被追訴不是沒有可能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