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僅為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或者個人生活服務的或者僅在工礦區域內使用貨運汽車從事道路貨物運輸活動的; (二)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核定載質量不超過2000千克的自有貨運汽車為本企業生產流通服務的; (三)城鄉居民、 個體工商戶 使用核定載質量不超過2000千克的自有貨運汽車運送自有貨物的。
《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經設區的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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