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補助政策具體如下:
1、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孤兒保障制度,從基本生活、醫療、教育、就業、住房等方面對成年前孤兒進行保障。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或父母雙亡的兒童或者是未成年人,符合條件的行為人可以依法收養孤兒;
2、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標準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機構孤兒基本生活標準每人每月1000元。
孤兒補助流程具體如下:
1、申請。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出具以下材料:
(1)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
(2)同時提供孤兒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各2份、孤兒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
(3)由村(居)委會出具孤兒父母死亡證明的,須提供2到3名鄰里知情人的證明材料;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和社會散居孤兒情況進行初步核實。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填寫《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并上報縣級民政部門。
3、審批??h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審查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市民政局,省民政廳網上審批。鄉鎮應與村(居)、孤兒監護人三方共同簽定孤兒養育協議,對領取、使用孤兒基本生活費以及孤兒養育狀況提出相應要求,明確監護人應依法履行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簽訂孤兒養育協議應征求和尊重孤兒本人意愿。
4、孤兒監護人發生變化的,應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申請基本生活費,由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孤兒信息、證明材料,并向所屬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上級民政部門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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