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期間,可以在人民警察指揮下駕駛警用車輛、船艇等交通工具,輔警不可以單獨開警車。
法律依據:
公安部《警車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管理本部門的警車。警車除執行本規定第二條所列任務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駕駛,駕駛警車時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警服(駕駛汽車可不戴警帽,駕駛摩托車應當戴制式警用安全頭盔),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駕駛實習期內的人民警察不得駕駛警車。
人民警察駕駛警車到異地執行職務的,應當遵守有關辦案協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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