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個人土地不可以賣。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農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個人不得違規進行買賣交易。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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