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認定個人合伙關系,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為:一是合伙是以合伙協議為成立前提;二是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三是合伙必須由合伙人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共享利潤;四是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連帶責任。從上述法律規定及個人合伙的基本條件來看,合伙協議是個人合伙成立的前提與基礎,也是確定合伙個人權利義務的前提與基礎。大部分合伙個人在合伙過程中均會簽訂書面合伙協議,以保障合伙事務的順利開展,但也有部分個人合伙無書面合伙協議,無書面合伙協議的情況下,看是否有口頭協議,如果有口頭協議,同時具備合伙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也可以認定合伙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
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第九百七十條 合伙人就合伙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九百七十一條 合伙人不得因執行合伙事務而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條 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九百七十四條 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衍生問題:
合伙企業是什么?
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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