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有三種物權: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即中央文件規定的三權分置。土地流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不涉及所有權的轉移,土地仍歸村集體所有。按法律規定,流轉的農用地也只能用于農業開發,不能改做他用。土地經營權流轉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土地轉讓,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移。前提是國有建設用地,因為農村的集體土地歸村集體所有,非本村集體成員是沒有資格使用本村土地的。土地轉讓受很多限制,如果非法轉讓土地,是會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農村的宅基地到底歸誰所有
農村的宅基地屬于集體土地,其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我國農民集體通常以村為單位,因此農民集體常被稱為村集體,農民集體的成員必須具備農業戶口。宅基地是農村家庭用作住宅建設的土地,通常由村民委員會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進行分配。村民對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向集體外的人員轉讓,原則上在集體內也只能以互換的形式流轉,不能進行買賣。集體外人員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效。農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可以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繼承人不必是集體成員,繼承人不得翻修、擴建房屋。待房屋無法居住使用時,集體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二、分戶后還能不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
子女是否分戶跟繼承宅基地之間沒有任何聯系,分不分戶子女都有繼承權。
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產的,即使子女已經分戶,只要在繼承人范圍內,那么都可以繼承。但是如果只有宅基地,那么子女就不能繼承。因為宅基地一般歸村集體或者國家所有,不歸個人所有。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
兩者雖同屬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之上所設定的用益物權,但兩者之間仍有不同:
1、內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權是在集體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集體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2、存續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期限限制,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期限限制,承包期屆滿未繼續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
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屬物。經法定審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其他附屬物。這是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主要目的。在宅基地以外的空地上,權利人還有權種植樹木。權利人有權處分宅基地使用權。雖然我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但農村居民對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權并得自由處分。
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主要是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是用以建造村民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將宅基地挪作他用,如利用宅基地建設廠房、旅店、酒店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六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取之于農、主要用之于農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使用范圍,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重點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現代種業提升、農村供水保障、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農村教育、農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支出,以及與農業農村直接相關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態保護修復、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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