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行出行屬于違章行為,罰20元-200元,處罰方式為電子警察和民警現場處罰相結合,罰100,每天同一輛車間隔24小時以上處罰1次。非本市號牌機動車初次違反本條規定的,暫不予以處理,但應立即停駛或駛離限行區域。如再次違反限行規定,則將依法予以處理。各地區對于限號違章處罰規定不同,并無全國統一標準。
一、不受限行規定的車輛
1、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2、公共電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游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3、車身噴涂統一標識并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
4、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5、懸掛“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準臨時入境的車輛。
總之,不同地方對于尾號限行的規定是不一樣的,并且不同地方限行規定也是不一樣的,有的地方只進行罰款,有的地方進行罰款并且還要進行扣分。具體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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