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處置如下:無論駕駛員行駛中違法與否,均不允許駕駛人再駕駛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然后,根據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的情況分別進行處置:
1.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無其他違法,給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
2.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有違法,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一并予以處罰,及時退還機動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章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章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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