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
1、協商。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2、調解。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
3、仲裁。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愿將糾紛遞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
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5、訴訟。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
一、有房產糾紛的房子可以嗎
1、如果你說的是法院執行,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2、但是,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3、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4、上述寬限期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5、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于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6、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準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7、被執行人屬于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二、如何避免購房糾紛問題
1、不少上當受騙的賣家就是因為太相信中介說的話,而忽略了調查。其實,賣家在委托賣房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中介公司的信用情況,了解他們的市場口碑,以及是否存在違法前科等問題,以便確定他們是否值得信任。
2、在進行授權委托公證時,賣家要掌握委托范圍、權限的度,做到合理委托。比如簽訂買賣合同、收取房款等關鍵步驟,還是親自到場為好,至于代辦過戶手續、水電煤過戶等,可以讓中介代為辦理。
3、一般情況下,從簽訂買賣合同到終交房,如果貸款、解除抵押、過戶等環節都比較順利的話,僅需要一個半月左右,因此賣家可以根據這個時間來確定授權期限。如果授權時間不夠,賣家可以再次授權辦理剩余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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