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不能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如果有情況發生的可以舉報。而且收益屬于業主的。業主大會決定使用。物業開超市的話是必須經過所有的業主的同意的,否則開超市的行為就是不合法的,開超市也要準備相關的證件才可以。
一、物業管理費滯納金標準
1、物業前期訂的合同有效期:小區如果業主心不齊不能成立業主大會,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無論約定有效期與否合同繼續有效。
2、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選聘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失效,06年的樓盤到目前為止沒有成立業主大會是不正常的,更換物業公司必須成立業主大會,按照建設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程序,小區有20%的業主同意由當地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進行選舉,小區2/3的業主同意才能更換物業公司。
3、小區如果業主心不齊不能成立業主大會,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無論約定有效期與否合同繼續有效,否則你們小區沒有物業公司管理或新物業公司管理小區不合法,因為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合法單位必須是業主大會授權的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法律上有效,否則是無效合同。
4、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執行,一般為千分之三,沒有約定的可按銀行同期利息計算。
二、物業廣告收益糾紛要如何維權
首先,小區廣告的收入,應該歸全體小區業主所有。
法律上規定了,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其中,共有部分指的是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對這些地方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包括是否設置廣告、如何收費、廣告收益如何處分等。
因此,小區內設置廣告,應當經過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或授權,物業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對于小區廣告的收入,應由全體業主享有,物業公司不能私攬。
如果物業公司私攬小區內的廣告收入,業主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1、小區業主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明確約定對小區廣告的引入、收益的分配以及違約責任等問題。
2、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可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3、還可以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
三、物業有權將管理用房挪作他用嗎
無權。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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