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伙企業是一種合伙經營的企業形式,其財務信息公開要遵循公司法和合伙協議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要求,合伙企業應當開立銀行賬戶并記錄資金往來情況,定期編制財務報表并進行審計,向股東公示財務報表等。同時,合伙協議也應明確財務信息公開的具體方式和范圍。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開立銀行賬戶并記錄資金往來情況,定期編制財務報表并進行審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三條 合伙協議應當約定財務報表制度和審計辦法,以及股東權利、義務和利益分配方式等內容。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有權查詢和復制合伙企業的財務報表和經營情況的有關資料。合伙企業應當定期向合伙人公示財務報表。
綜上所述,合伙企業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合伙協議的規定實現財務信息公開,合伙人有權查詢和復制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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