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會計處理
1、企業創立時假設甲、乙二人準備合辦一個工藝品店,合伙契約中規定各人的出資份額等于合伙人各自出資的凈資產金額,合伙人投入時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存貨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貸:資本——甲
——乙
2、經營生產過程中購進資產、發生成本費用和產生收入:
(1)借:固定資產
貸:現金
(2)借:低值易耗品
貸:現金
(3)借:材料
貸:現金
應付賬款
(4)借:制造費用
管理費用
貸:現金
(5)借:生產成本——A產品
——B產品
貸:材料
(6)借:現金
應收賬款
貸:銷售收入
3、損益分配
合伙企業損益分配主要有三種:按資本額比例分配損益,按工資報酬先分配,余額按約定比例分配;按工資報酬和資本報酬分配,余額再按約定比例分配。
(1)結轉銷售收入:
借:銷售收入
貸:本年利潤
(2)結轉成本費用
借:本年利潤
貸:銷售成本
管理費用
營業費用
財務費用
所得稅
(3)借:所得稅
貸:應交所得稅
(4)借:本年利潤
貸:合伙人資本——甲
——乙
4、原合伙人退伙與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企業會計主體的變化,表現為合伙人的變動。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合伙人的退出。二是新合伙人的加入。對退伙、入伙的事項應作出必要的記錄。合伙人的退出,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的合伙人而言;而兩人合伙,有一人退出,則屬于合伙企業的解體。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一般采用兩種方式:一是“對外售讓其股權”,二是將股權讓于其他合伙人。
借:合伙人資本——甲
貸:合伙人資本——乙
股權售讓的價格以及價款的收付方式等,完全是退伙人的私事;但是無論售價多少,對合伙企業資本總額不能有所影響。因此賬上只要求作股權變動的分錄。如果甲合伙人將股權售讓給乙合伙人,賬本上也僅作股權變動的會計分錄。
借:合伙人資本——甲
貸:合伙人資本——乙
若甲合伙人將股權70%售讓給乙合伙人,將30%股權售讓給丙合伙人,則會計分錄如下:
借:資本——甲
貸:資本——乙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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