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近年來,各地圍繞堅持和完善這一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政策要求,積極開展土地承包管理服務工作,保持了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為發展現代農業、維護農村穩定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但是,隨著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深入發展,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等問題逐漸顯現,成為制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四化”同步發展的突出問題,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加以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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