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侵占、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若合伙人拒不歸還財產、隱匿、轉移合伙財產的,那么當事人需要到法院起訴處理。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清算人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合伙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 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 合伙協議 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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