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不可以自由買賣。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買賣,要買賣只能國家征用,然后國家出讓使用權。國家征用土地是有規劃的,要保持一個耕地的紅線,不是讓他征用就征用。
農村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農村土地性質劃分:
1、耕地包括水田和坡地,是可以種植作物的土地;
2、林地是指種植樹木或其它經濟作物的坡地,一般是沒有水到的土地,靠天生長;
3、宅基地是指不占用耕地和林地,規劃分配給村襲民建造民宅的土地,可以在原民宅群周圍擴大,不另規劃,除非整村遷移;
4、荒地是指不能種植農作物,也不能種植經濟作物或者種什么也不長的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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