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證據,可以報警?!蹲罡呷嗣穹ㄔ鹤罡呷嗣駲z察院對貪污行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說明》第5條規定,挪用公款為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根據刑法第384條規定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的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刑法第384條第1款規定的金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第六條挪用公款為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超過3個月未償還,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刑法第384條第1款規定的金額大的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刑法第384條第1款規定的金額大。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刑法第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救災、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足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款,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足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情節。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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