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的糾紛認定為:
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而其中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而主觀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解決糾紛的就在于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為避免個人合伙糾紛的注意事項
(一)為避免個人合伙糾紛,必須簽訂書面合伙協議
法院在審理個人合伙糾紛案時發現,個人合伙的雙方并沒有任何書面協議,遇到誠信的,認可口頭合伙協議,遇到不誠信的,就訴之無門了。所以,個人合伙在口頭達成一致后,必須簽訂書面協議,以防患于未然。
(二)為避免個人合伙糾紛,事先明晰合伙人權利義務
一部分個人合伙的合伙人因個人合伙糾紛訴至法院時,自身并不掌握個人合伙的合伙賬目或合伙財產,而被訴一方合伙人很少主動配合進行賬目清算,雙方對個人合伙的合伙賬目存在較大爭議,導致合伙開支與合伙盈余等賬目無法查清。
(三)為避免個人合伙糾紛,合伙解散時,及時清算財產
個人合伙終止后需要進行結算,但法律沒有規定如何結算,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自行解決,如果未結算,法院在處理個人合伙糾紛案件時,很難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個人合伙在退伙時應及時結算。
二、個人合伙結算糾紛的處理方式
(一)面對個人合伙結算糾紛,在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協商解決,不傷和氣省時省力;
(二)面對個人合伙結算糾紛,在法院或仲裁機構的主持下進行調解解決,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三)面對個人合伙結算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不過會消耗一些時間和金錢;
(四)面對個人合伙結算糾紛可以選擇訴訟,萬般無奈才走的途徑,勞民傷財傷和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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