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解決
(2)通過第三者調解解決;
(3)申請仲裁: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途徑解決: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正確地把握處理合伙協議糾紛的幾個基本原則
1、掌握合伙的最本質特征。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并要求合伙人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2、合伙協議不允許約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擔風險。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末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3、合伙人退伙,必須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如果不經同意,因退伙給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4、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的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合伙對外有債務時,以合伙財產承擔,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全體合伙人以自己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5、合伙投入合伙的財產和合伙積累的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經營。
6、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7、合伙人散伙時在清理完各種稅款后,清理對外債務,仍有剩余時,退還各自投資,還有財產時分取利潤。綜上所述,合伙經營是一種較為常見的經營模式,它可以降低經營的風險,帶來最大程度上的收益。然而在合伙經營時往往會產生合同糾紛問題,權責規劃不明確等問題也會日益顯現,相應的解決辦法在上文也進行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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