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由于多個合伙人共同經營,因各合伙人的性格習慣和看問題的立場、方法不同,發生爭議是難以避免的。爭議發生后如果處理及時,對企業經營能起促進作用,處理不及時或不徹底則不僅影響爭議各方的關系,還會影響到企業經營,甚至造成企業損失或導致企業的散伙。
合伙經營爭議說到底是一種合同糾紛,根據法律規定,處理這種糾紛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司法性的,即由人民法院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判,也有仲裁性的,即由仲裁機關依據法律進行仲裁,還有調解性的和合伙人之間協商性的。在諸種爭議處理方式中,合伙人之間進行協商,或尋找一個對各方都能施加影響的人或單位進行調解,一般比較省事,也節省開支和時間,但如果爭議較大,這類辦法就難以根本解決問題。為此就需要采用訴訟或仲裁的辦法最后解決爭議。
采用訴訟或仲裁的辦法解決爭議程序比較復雜,特別是協議沒規定仲裁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仲裁時仲裁機關不予受理。因此需要事前在合伙協議中規定糾紛解決方式,以便發生小的糾紛各合伙人之間能夠平心靜氣地坐下來協商解決問題,一旦不能協商或調解解決的,及時謀求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以免長時間拖延給爭議各方和企業造成大的損失。
規定爭議解決方式一要規定爭議發生時,各方如何進行協商,以什么態度解決爭議,以及聘請什么樣的人或單位進行調解;二要規定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是通過訴訟的方式,還是通過仲裁的方式進行最后解決??傊?,規定爭議的解決方式,既要盡快解決爭議,避免造成損失,又要盡可能地不傷和氣,以便盡可能地維護合伙經營關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