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手續的流程如下:
1、雙方同意,協議離婚
持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離婚協議書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
2、夫妻爭議,國內訴訟離婚
(1)雙方戶口在同一轄區,且居住在戶口所在地。提出起訴的一方持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及財產證明去當地基層法院立案即可;
(2)雙方戶口在同一轄區,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過1年。居住在外地的一方提起訴訟,需要在對方戶口所在地基層法院立案;居住在戶口所在地的一方提起訴訟,在本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在對方經常居住地基層3、法院起訴
(3)雙方戶口在同一轄區,均居住在外地且超過1年,一方提起訴訟,向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在本方經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4)雙方戶口不在同一轄區,居住在一方戶口所在地,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5)雙方戶口不在同一轄區,各自居住在戶口所在地,乙方提起訴訟,向對方戶口所在地提出;
(6)雙方戶口不在同一轄區,一方離開戶口地超過1年,向對方戶口所在地提起訴訟,對方提起訴訟,在離開戶口所在地一方的經常居住地提出;
(7)雙方戶口不在同一轄區,均離開戶口所在地超過1年,向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起訴,沒有經常居住地,則在提起方經常居住地法院立案,提起方也沒有經常居住地,向對方戶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手續辦理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四)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綜上所述,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同意,協議離婚,夫妻爭議,國內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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