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超市食品過期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如果供貨商的過錯,則由供貨商承擔侵權責任,超市可以先行墊付,再向供貨商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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