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過期食品供應商應承擔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銷售者有義務確保產品質量,不得銷售過期、變質產品,違者將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法律分析
親你好售賣過期食品供應商是有責任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拓展延伸
超市過期食品被罰款,供應商的法律責任究竟應該如何界定?
供應商在超市處理過期食品被罰款的情況下,其法律責任的界定涉及多個因素。首先,供應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因為他們是提供食品的主要來源。他們有義務確保所提供的食品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和安全。然而,責任的具體程度需要根據供應商與超市的合同條款、食品質量檢驗報告以及供應商是否提供關于食品保質期的準確信息等因素來決定。此外,超市作為銷售者也有責任在銷售過期食品前進行充分檢查和管理。綜上所述,供應商的法律責任應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界定。
結語
供應商的法律責任應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界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銷售者有責任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銷售過期、失效或變質的產品將面臨責令停止銷售、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然而,供應商與超市的合同條款、食品質量檢驗報告以及提供的食品保質期信息等因素也會影響責任的界定。因此,對于供應商在超市處理過期食品被罰款的情況,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來確定其法律責任的具體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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