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是公民合伙投資組建企業進行經營的主體。合伙人在享受合伙企業帶來的利益時,也要履行一定的義務。合伙人有按照合伙協議提供約定的資金、實物、技術等的義務。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一、什么叫合伙公司
合伙人是指投資組成合伙企業,參與合伙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伙企業的主體,了解合伙企業首先要了解合伙人。合伙人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伙投資,參與合伙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并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實際立法中,各國對于合伙人向合伙企業投資、合伙經營方面的要求,是大體相同的,而對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定,則由于法系的不同和習慣上的差異而有所區別。
二、什么是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是指由全體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外,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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