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未婚士官(離異、喪偶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級士官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級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與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假期45天;
(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結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執行,當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第四條 高級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級士官假期20天,六級士官假期30天。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官探親休假規定》
第三條 士官按照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
(一)未婚士官(離異、喪偶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級士官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級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與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假期45天;
(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結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執行,當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第四條 高級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級士官假期20天,六級士官假期30天。
第五條 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執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地區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肅、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遼寧、云南、廣西陸地邊防線上連以下分隊執勤的;
(四)戰斗部隊中常年在核潛艇上工作、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檢工作和在有核輻射危險的試驗訓練基地工作的。
第六條 在西藏地區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以及西沙、南沙群島部隊工作的士官,在執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士官,在執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第七條 士官一年內只享受探親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項,當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計。因特殊情況,經團(旅)級以上單位首長批準,士官可將當年假期分兩段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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