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辭職直接走人屬于離職手續中的自動離職,簡稱自離。自離是違法的,勞動者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1、如果勞動者是普通員工且處于試用期內自離,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招聘費用、培訓費用如果是正式員工自離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如果簽了保密協議,自離后勞動者不能在與原工作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工作,也不能將在原單位知道的信息外傳,否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泄露的秘密價值很大,給對方造成了重大損失,還有可能構成犯罪。簽訂競業協議的,在協議有效期內,不得在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或同類企業中工作,否者,原來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主張賠償。
2、自離就沒有離職證明,還會影響社保手續轉移,影響入職新單位,因為有的單位需要勞動者提供原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書。
3、自離也會影響勞動者本人的聲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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