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確定工程欠款訴訟主體
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償還債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按照該規定,該項目法人對該項目所形成的工程欠款債務承擔償還義務。
(一)項目法人正常營業情況下工程欠款訴訟被告的確定
在項目法人出資方(股東)出資到位的情況下,施工企業只應將項目法人作為被告。只有在有證據證明項目法人的出資方(股東)出資不到位的情況下,施工單位才可以將設立該項目法人的出資方(股東)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出資不到位的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二)項目法人終止情況下工程欠款訴訟被告的確定
有些項目法人為逃避債務或其它原因長期歇業,或作出撤消決定,或故意不年檢等違法活動使項目法人被吊銷,此時訴訟主體如何確定也成為施工企業提起工程欠款訴訟時經常面對的難題。
1、項目法人歇業情況下被告的確定。
在工程欠款訴訟實踐中,后一種情況即項目法人停止經營活動后滿一年而被視為歇業的情況較為常見,有的項目法人甚至長期處于歇業狀態,但未被注銷。此時,施工企業提起工程欠款訴訟被告的確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項目法人歇業后,如項目法人成立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施工企業提起工程欠款訴訟的,應列清算組為被告。
項目法人歇業后,被登記主管機關注銷登記但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施工企業提起工程欠款訴訟的,應列負有清算責任的清算主體為被告。
項目法人歇業后未注銷登記,也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項目法人債權債務的,施工企業提起工程欠款訴訟應以項目法人和清算主體作為共同被告。
2、項目法人撤消后被告的確定。
項目法人撤消是項目法人主管部門決定項目法人主動退出市場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4條規定,項目法人未經清算即被撤消,有清算組織,以該清算組織為當事人;沒有清算組織,以作出撤消項目法人決定的機構為當事人。
3、項目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的被告確定。
登記主管機關吊銷項目法人營業執照的行為屬于對項目法人的行政處罰行為,項目法人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而終止,屬于被動退出市場的行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項目法人有清算組的,施工企業提起工程欠款訴訟的,應列清算組為被告。沒有清算組的情況下,應列清算主體為被告。
綜合以上分析,可見項目法人因歇業、撤消、被吊銷營業執照而終止后沒有清理債權債務的,施工單位提起工程欠款訴訟應以清算主體為被告。但不同性質的項目法人終止后應如何確定清算主體成為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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