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并不是政府的職責。如果出現糾紛當事人可以仲裁解決或者訴訟解決。
一、供應商開戶與合同不符該如何解決
(一)協商解決。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二)仲裁解決。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
(三)向法院提起訴訟,保留好證據。
二、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有:
1、協商。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達成雙方都滿意的方案;
2、調解。讓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習慣、道德等,促使雙方形成一個解決糾紛的合意;
3、申請仲裁。當事人可以達成合意,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
一、民事糾紛的特點有: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分別于行政爭議和刑事爭議。
二、以糾紛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認識上的沖突。當事人雙方由于對某些權利與義務認識上的不一致而產生的心理沖突。如在經濟糾紛中關于權利與義務之爭,往往是認識上的沖突。
2、情感沖突。當事人雙方由于認識上的不一致進而導致情感上的對立。如夫妻之間由于觀念上的沖突導致情感上的沖突,最后導致婚姻糾紛。
3、意志沖突。當事人雙方由于認識、情感上的沖突,必然導致意志上的沖突,甚至出現相互攻擊的行為。
綜上所述,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協商,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達成雙方都滿意的方案;調解,讓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習慣、道德等,促使雙方形成一個解決糾紛的合意;申請仲裁,當事人可以達成合意,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解決;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
三、和小區物業有糾紛應找哪個部門
如果業主與物業產生糾紛,首先可以與物業自行協商解決問題。其次還可以請政府的主管行政部門調解。當事人也可向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最后,如果問題還未被解決的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綜上,物業糾紛可以找政府行政部門,物業管理部門或者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條,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
(二)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
(三)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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