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竣工驗收條件
按照國家規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付生產使用,應滿足以下條件:
(1)生產性項目和輔助性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完成,能滿足生產使用。
(2)主要工藝設備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
(3)必要的生產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
(4)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5)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渤海防設施已按設地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2、竣工驗收依據
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以下幾方面。
(1)上級主管部門對該項目批準的各種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各種文件。
(2)工程設計文件。包括施工圖紙及說明、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3)國家頒布的各種標準和規范。包括現行的《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4)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內容和應達到的標準,以及施工過程中的設計修改變更通知書等。
3、竣工驗收范圍
按照國家頒布的建設法規規定,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符合驗收標準,即:工業項目經過投料試車(帶負荷運轉)合格,形成生產能力的,非工業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的,都應及時組織驗收,辦理移交固定資產手續。對某些特殊情況。
一、工程建筑驗收的目的是什么?
國家有關法規規定了嚴格的竣工驗收程序,其目的在于以下幾方面。
1、全面考察工程的施工質量:竣工驗收階段通過對已竣工工程的檢查和試驗,考核承包商的施工成果是否達到了設計的要求而形成的生產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轉入生產運行。通過竣工驗收及時發現和解決影響生產和使用方面存在的問題,以保證工程項目按照設計要求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正常投入運行。
2、明確合同責任:能否順利通過竣工驗收,是判別承包商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完成了施工義務的標志。完滿地通過竣工驗收后,承包商即可以與業主辦理竣工結算手續,將所施工的工程轉交給業主使用和照管。
3、建設項目轉入投產使用的必備程序: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也是國家全面考核項目建設成果,檢驗項目決策、設計、施工、設備制造和管理水平,以及總結建設項目建設經驗的重要環節。一個建設項目建成投產交付使用后,能否取得預想的宏觀效益,需要經過國家權威管理部門按照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組織驗收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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