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退休后已經不存在公職,所以也不存在開除公職的問,但可以會降低或取消相應的待遇或停發工資。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以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職級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原職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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