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樣,其構成應具備四個要件:
毒品犯罪的客體:
毒品犯罪客體,即指我國《刑法》和有關禁毒的法律法規所保護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關對毒品進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會管理秩序;根據刑法第357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p>
毒品犯罪的客觀方面:
毒品犯罪客觀方面,即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有關毒品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其中,危害行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如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和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的行為。
毒品犯罪的主體:
毒品犯罪主體,即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毒品犯罪行為的自然人和法律規定的犯罪單位。毒品犯罪的主體包括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特殊主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特殊主體受到刑事處罰需要法律明確規定。
毒品犯罪的主觀方面:
毒品犯罪主觀方面,即指犯罪主體對自己故意實施的毒品犯罪行為及造成危害社會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毒品犯罪在主觀方面可以表現為故意(直接故意或者間接故意),也可以表現為過失(過于自信或者因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如走私、販賣毒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