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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嗎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4 19: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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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嗎

販賣毒品罪,不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販賣毒品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一、什么是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2004年4月改名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該種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蛘呒和{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二、以危險方式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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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販賣毒品罪,不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販賣毒品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一、什么是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2004年4月改名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該種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蛘呒和{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二、以危險方式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罪。

販賣毒品罪,不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販賣毒品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一、什么是投毒罪?

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2004年4月改名為投放危險物質罪。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該種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蛘呒和{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二、以危險方式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險駕駛罪是危險犯:1、從危險性質上講,危險駕駛罪屬于抽象危險犯。在刑法學理論上,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是危險犯。危險犯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在行為雖未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使法益面臨威脅,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陷入危險。危險犯又分為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是指以發生侵害法意的具體危險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例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抽象危險犯則是指行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就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的區分標準而言,可以認為二者只是危險程度的不同,即抽象危險犯是具體危險犯的前一階段,即侵害意味著發生實害,具體的危險意味著侵害的可能性,抽象的危險意味著具體的危險的可能性。因駕駛行為本身具有很大的潛在風險,駕駛人在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情況下,發生嚴重后果的概率被大大提高。這使得危險駕駛成為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這種行為一經實施就已經造成了法益處于危險的狀態,危險駕駛行為本身的危險性足以直接認定犯罪成立。由此可見,危險駕駛罪屬于抽象危險犯。具體到本案中,被告人彭某與侯墨軒在公共道路上多次追逐競駛、互相別擋,此種行為對道路上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具有較大的抽象危險性,理應定罪;2、從危險程度上講,危險駕駛罪不具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會危害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對此罪中“以其他危險方法”應做嚴格解釋,不能任意擴大其適用的范圍,只有行為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采用的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能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3、從危險主動性講,危險駕駛罪不具有“加害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行為人的目的往往是為了損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明顯的“加害性”。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危害后果雖然很難控制和預料,但行為人能夠控制自身的安全。而危險駕駛行為一般不具有這種“加害性”特征,它的危險性來自行為本身而不是“加害性”。

三、失火罪包含哪些實質要件

失火罪的構成要件1、犯罪主體失火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2、犯罪主觀從犯罪主觀方面看,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具體來講是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火災從而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這里疏忽大意、輕信能夠避免,是指行為人對火災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而不是對導致火災的行為的心理態度。實踐中有的案件行為人對導致火災的行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區域內禁止吸煙卻禁而不止等,但對火災危害結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這種案件應定為失火罪。行為人對于火災的發生,主觀上具有犯罪的過失,是其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如果查明火災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如雷擊、地震等引起的火災,則屬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問題。3、犯罪客體從犯罪客體上看,該罪侵害的客體為社會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從實踐來看,本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現為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兩種情況。4、客觀表現從客觀方看,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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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嗎

販賣毒品罪,不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販賣毒品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一、什么是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2004年4月改名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該種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蛘呒和{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二、以危險方式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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