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販毒罪累犯的構成要件:
1、販賣毒品罪的主體要件,販賣毒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販賣毒品罪主體。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販賣毒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3、販賣毒品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進行販賣毒品的行為。
4、販賣毒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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