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權可以轉讓,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主要有七種: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抵押、入股和繼承,但不能買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四 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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